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校园,保证全校篮球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赛场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反、违犯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以及赛场暴力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颁布的《篮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和我校颁布的校规校纪,制订《南阳理工学院篮球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处罚原则
由南阳理工学院体育教学部主办或承办的校级篮球比赛组委会下设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是组委会负责纪律和处罚的专项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作出处罚和处置。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或校内处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理工学院体育教学部(以下简称 “体育教学部”)管理下与篮球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教学部、南阳理工学院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篮球俱乐部”)和南阳理工学院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 “大体协”)主办、承办或参与的篮球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南阳理工学院校级篮球比赛组委会;
(二)在校级比赛组委会注册或报名参赛的各学院运动队;
(三)运动员(或称“球员”);
(四)教练员、教练组成员 (含领队等,统称“教练组成员”);
(五)技术官员 (比赛监督、裁判督导、技术代表、裁判员、记录台工作人员、技术统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部分条款“裁判员”也包括各类技术官员);
(六)工作人员 (含比赛官员、各学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人、赛事组织相关人员);
(七)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 (含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
(八)其他与赛事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定义和解释
本规定的有关用词定义和解释,包括名词解释、处罚定义和相关解释,参见体育教学部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如没有的,由纪律和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纪律部门暨行使权力
在体育教学部主办或承办的比赛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罚。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以及各类赛事组委会负责管理纪律和处罚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 “纪律部门”。纪律部门有权根据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给予违规、违纪者处罚或处置,或追加处罚、处置。
第二章 通 则
第七条 处罚种类:
针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日、月、年;
(四)取消参赛资格;
(五)限制进入比赛馆或比赛场地;
(六)限制从事与篮球相关的活动;
(七)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
(八)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
(九)列入到梦空间黑名单、取消志愿时长;
(十)在校期间禁赛;
(十一)上报学生处和所在系院处理;
(十二) 其它纪律部门认为适用的处罚。
针对运动队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警告 (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核减运动队比赛积分;
(四)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日、月、年;
(五)取消参赛资格;
(六)限制注册新运动员;
(七)限制引进校外运动员或禁止参加或进行校内运动员转会交流(如比赛允许);
(八)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
(九)进行无观众比赛;
(十)责令取消主场(如有主客场比赛);
(十一)取消比赛成绩并记为0:20负,和/或取消比赛名次;
(十二)取消评奖资格或收回奖项 (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
(十三)上报学生处和所在系院处理;
(十四)其它纪律部门认为适用的处罚。
第八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九条 处罚
(一)纪律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对比赛运行过程中(含赛前、赛中和赛后,包括场内和场外)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可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以及赛事相关方等在违规、违纪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的证据和说明材料(签字或盖章),依据有关规定启动程序。在调查、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收到证据和说明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如出现须召开听证会等,期限可以延长至召开听证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针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主观态度、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和影响等,作出处罚。在紧急情况下,处罚决定或预防性处置可以实施。
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组的事项,则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受前述时限限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纪律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核实和处罚。在核实违规、违纪情况后, 直接作出必要的处罚,并有权对有关的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或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对于本规定未载明的其他行为,若纪律部门认为属于违规、违纪的,有权根据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相关原则作出处罚。
(四)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等行为,由比赛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校规校纪者,由学校相应部门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处罚的通知和管理
(一)处罚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公布 (须在赛事指定媒体),内部、技术处罚、处理可以留档在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和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部门工作人员须通知主管赛事部门处罚及处理结果,由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关学院或球队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相关确认行为只作为一种通告形式,处罚决定的效力按处罚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作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比赛录像、照片、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认证的视频回放系统除外),但可作为调查球员、球队、工作人员、裁判员等违规、违纪事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部门在宣布停赛、禁止进入场地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更换主场进行比赛等处罚时,为使被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性。
(二)纪律部门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例如,某运动队停赛人员较多,无法按篮球规则参赛,则可采用运动员轮流停赛方式,但至少要立即执行被处罚对象总数一半的处罚。
(三)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部门可给予被处罚对象一定的察看期。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被处罚对象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暂缓处罚自动终止,恢复执行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合并进行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期的计算
处罚的期限从处罚通知明确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赛期间、赛事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十三条 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由纪律部门决定处罚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部门应考虑违规事件的相关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违纪的主观性(故意或过失)、促使其违规违纪行为的原因、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等综合情况。
第十四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违规者不满十六周岁;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重复违犯或有两次及以上累计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等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教师和工作人员的;
(五)被校规校纪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所有校级比赛,并可延至下一次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因球队解散、不再在校级比赛注册,或运动员毕业等原因,无法执行的停赛处罚,在处罚生效后的两年内有效。如处罚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在实际处罚期限内有效。运动员在有效期终止前回到校内注册的,仍应执行剩余的停赛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的有效期
(一)处罚执行期间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1、从被处罚对象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2、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3、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违规行为停止之日开始。
(二)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二年后,纪律部门不再受理及处理。
(三)如纪律部门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作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一般性违纪及处罚
第十八条 服装和形象违规
比赛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比赛组委会中有关服装和形象规定,如有违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不穿着规定的服装(含比赛服、运动鞋、赛事标识、赞助商标识),全队比赛服装不统一,或个人形象不好(有违犯社会公德、引起不良影响的刺青纹身、服饰、装饰、长发没有束结等)。对违规、违纪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含口头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出现及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参赛资格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十九条 赛场违规
在赛场的比赛、训练或其他活动中有违反、违犯我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包括但不限于: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者,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饮酒或酒后参与比赛者,对违规、违纪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含口头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及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停赛一至三场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条 损坏比赛器材、广告和设备
比赛期间,出现恶意损坏比赛设备和器材以及比赛功能房间的门窗和设备,脚踢或推砸广告板,除须按价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停赛一至三场,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一条 比赛活动流程和要求
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未按体育教学部和组委会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各项主办方比赛流程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参加中国篮协或组委会组织的公益比赛、推广活动等;不遵守竞赛规程和篮球规则的比赛时间和流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会议和赛前联席会的;教练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带领指定运动员或随意带领不符合赛事相关要求的运动员参加赛后新闻发布会的;运动队队席人员超出竞赛规程规定人数且拒不改正的等;将给予违规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的处罚,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二条 比赛礼仪或相关仪式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未按体育教学部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礼仪或仪式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组委会规定的有关仪式的;对违规违纪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的处罚,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三条 歧视、不当言论
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评论,不得发表(或动作形体展示)与篮球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蓄意攻击性的言论,不得发表对学校、组委会、赛事参与者的不当言论,不得发表(或动作形体展示)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的歧视性言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合、接受媒体采访、或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赛事和赛事合作方的负面信息、散播虚假消息。对违规违纪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停赛二至五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当事人所属运动队在相应处罚范围内核减赛事积分,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四条 干扰比赛
运动员、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备运动队队席或工作台席资格,在比赛馆场内出现干扰比赛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对裁判员、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者,或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或指挥煽动运动员不服从,扰乱赛场秩序者;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指责、干扰记录台工作和裁判员工作的;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进入场内,质问、指责裁判员或比赛对方干扰比赛的;发表不当言行干扰比赛的赛场主持人(MC、DJ)违规干扰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
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对有关违规违纪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停赛二至五场,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节 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行为的动作和言行
运动员或其他人在比赛中违反、违犯 《篮球规则》和体育教学部有关规定的非篮球技术动作,各类危险动作,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伤人或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篮球技术动作,
如肘击、反关节动作、伸脚下绊、顶膝、扫腿、撅臀、垫脚等;
(二)恶意造成非必要肢体接触,或用篮球、其他物品,攻击观众、裁判员、工作人员身体的;
(三)在场上作出侮辱性、威胁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 (包括但不限于吐口水、竖中指、掷球攻击、摔砸物品等);
(四)使用挑衅、指责等不当言行,挑起事端,引发比赛现场出现冲突的;
(五)利用假摔、佯装受伤等行为骗取观众同情,挑起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给予违规违纪者通报批评、罚款或停赛三至七场的处罚。如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的,或引发群体事件的,停赛八至十五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六条 暴力行为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含比赛间歇期,下同),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本方或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打、推、击、踢等暴力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给予违规违纪者通报批评、罚款或停赛五至十场;给予所在运动队核减联赛积分,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群殴行为
(一)比赛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工作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给予违规违纪者通报批评、停赛八至十五场;
(二)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凡有打架、群殴者,必须立即将参与打架的运动员和离开运动队席参与事件的替补运动员罚出场;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三)有三名以上(含三名)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参与打架的为群殴事件。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的运动员加重处罚,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停赛一至三年;
群殴事件运动队将给予核减联赛积分、限制转会或注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给予取消该队参赛资格的处罚,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四)发生打架、群殴事件的,追究球队相关人员的责任。教练员或队长等不及时制止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领队、教练员或工作人员纵恿参与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给予停赛五至十场的处罚;
(五)群殴事件的其他当事人或组织单位,将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第七条中处罚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无法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部门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运动队。被处罚者向纪律部门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二)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违纪行为程度的,纪律部门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均视为违规违纪;
(三)一次无法认定全部参与违规违纪者,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又被确认参与违规违纪的,仍可被追加处罚。
第三节 参赛球队违纪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赛前退赛
因运动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赛或某场比赛的,该队在赛前竞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可按赛前退赛处理,赛前退赛队不记成绩或本场比赛记0:20告负、积零分。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经主办单位同意赛前退赛者,取消本次比赛资格,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取消下一次或下年度比赛资格,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三十条 延误比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运动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体育教学部和/或组委会规定的开赛时间)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运动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或参赛运动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形成罢赛(由临场主裁判员认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均视为延误比赛; 可根据情节给予该队通报批评,或第七条中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对违规违纪责任人 (如领队、教练员或队长)将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第七条中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不合规参赛
参赛运动队未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人数和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参赛的,经主办单位允许参加比赛的,第一次给予违规违纪者警告,第二次给予违规违纪者警告、计算成绩但不计算名次(名次列参赛队最后一名)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弃赛、罢赛
因运动队自身某种原因中断比赛或拒绝参加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队应立即开始比赛,该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经临场技术官员 (比赛监督、主裁判)确认,即按该队弃赛处理,本场比赛判为弃赛(计0:20负)。
经纪律部门调查确认该队为罢赛后,给予罢赛的运动队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资格、停赛一年的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者,可追加处罚。
对罢赛承担主要责任的教练员或队长、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停赛一至三年、禁止三年内转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消极比赛
违反、违犯 《篮球规则》和 《中国篮球协会赛场管理行业规范》中有关体育运动精神和拼搏精神,场上表现与队伍实力明显不符合,经纪律部门调查认定为消极比赛。对消极比赛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比赛资格、取消赛事名次、收回奖项的处罚, 对所属运动队在相应处罚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三十四条 虚假比赛(赌球、假球)
经纪律部门调查认定是虚假比赛,对违规违纪者给予取消本场比赛成绩、本次比赛名次和取消其注册参赛资格,并收回之前所有奖励、停赛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或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或不符合相应的比赛资格而上场参加了正式比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参赛报名信息、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要求,停赛期间仍参赛等。违规运动员将被通报批评、停赛期加倍,给予其代表运动队或俱乐部参赛比分作废,记0:20负,或第七条中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三十六条 自动停赛
在体育教学部主办的比赛中,被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运动员,如果纪律部门没有通知更重的处罚,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 累计停赛
在体育教学部主办的比赛中,被裁判员判罚技术犯规和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犯规的运动员,根据组委会或赛事纪律部门拟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累计处罚,累计两次停赛一场,累计三次停赛两场,累计四次停赛五场,累计五次停赛七场,累计六次停赛十场,超过六次取消本年度比赛参赛资格,达到或超过六次者列入到梦空间黑名单并自动取消下一年度参赛资格。
如果临场裁判员漏判,但经过当事运动队申诉并经纪律部门审核认定的,追加登记一次技术犯规或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停赛的执行
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停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或处罚通知规定之日起执行。
在某一项赛事(含赛季)中没有执行完毕的停赛,按体育教学部或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停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场馆。
第三十九条 运动队不当行为
运动队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可以视为运动队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多名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恐吓、威胁、骚扰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妨碍上述人员的自由活动,恶意煽动观众和师生、寻衅闹事、扰乱赛场秩序,引起赛场混乱或冲突,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除对违规违纪个人追究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赛五至十场直至取消本年度比赛参赛资格),均将对引起混乱或冲突的一方或双方运动队给予通报批评,或第七条中其他种类的各项处罚。构成重大责任的,纪律部门将提交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节 兴奋剂管制
第四十条 兴奋剂管制
校内比赛不单独检测兴奋剂,但不排除随机抽测或有针对性的检测,如某队一名以上(含一名)运动员被证实服用兴奋剂或类似兴奋剂的药物、食物、饮料或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禁品等,则不允许该队员在校期间参加任何比赛,列入第二课堂黑名单并报学校相应部门对其进行校规校纪处罚,给予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停赛三至五年,已参加本年度比赛的成绩一律按0:20告负,收回之前所有奖项的处罚。
第五节 各学院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组织比赛安全职责
各学院自行组织的比赛应遵循南阳理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体育教学部相关规定,需使用场地的应取得体育教学部的批准或备案,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保证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观众的安全,使比赛正常进行。一旦赛事出现违规、违纪等安全事件,则由组织比赛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职责。对各学院在赛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将其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观众行为负责
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作为主办或承办方的学院和/或主队,要对现场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来访的学院或运动队或客队,要对其支持者 (客队球迷)的不当行为负责。
观众(含啦啦队)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制造能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等,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坏性、歧视性、侮辱谩骂性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形,叫喊侮辱性语言和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其挥舞大旗、敲打锣鼓等行为干扰到正常比赛的行为,或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各项行为。
纪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第六节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资格职责
向赛事组委会提交注册前各学院应自查所注册 (含转会)运动员的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等注册信息一致、真实、完整、准确,尽到相关初审责任。在竞赛规程有特殊规定的比赛中,检查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一经纪律部门检查发现违规,例如瞒报变更注册申请等,学院或运动队对此承担职责,给予违规学院和个人通报批评,取消违规注册资格,或限制违规运动员转会等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确保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或运动队机构中没有工作人员在过去三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其是使用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纪律部门检查发现违规,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或运动队对此承办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六节 赛事管理和赛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赛事管理
赛事的管理依据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因举办篮球赛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广单位、参与人员等依法承担。
体育教学部不对各学院自行举行以及商业性的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体育教学部依规出台篮球赛事活动相关规范,依规对校级篮球赛事活进行监管,提供赛事服务,处罚赛事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各类篮球赛事活动主体的信用记录,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向学校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诚信典型,加大对篮球赛事活动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度,对赛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将其列入黑名单信用记录,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四十五条 赛场秩序混乱
(一)少数观众之间发生冲突或互相掷物攻击, 但被及时制止;
(二)出现极个别观众向场地投掷饮料瓶等杂物,或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的;但尚未明显干扰比赛,也未造成伤害;
(三)极个别观众擅自进入赛场,但被及时制止;
(四)极少数观众短时间出现辱骂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赛区工作人员,但被及时制止;
(五)赛场出现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但被制止的;
(六)少数观众围堵、攻击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赛区工作人员及所乘车辆,但被制止,且未造成伤害。
赛区出现上述违纪情况之一的,对于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于第二次及以上发生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或进行无观众比赛, 上报学生处和校团委将其列入第二课堂黑名单,取消其主场资格的处罚(仅指有主客场比赛的联赛),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其他各项处罚。
第四十六条 赛场秩序严重混乱
(一)已被通报批评一次,再次出现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观众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等杂物,严重干扰比赛 (中断比赛达一分钟以上),但未造成严重伤害的;
(三)较多观众擅自进入赛场,严重干扰比赛,被制止的;
(四)较多观众较长时间辱骂、围堵、攻击裁判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含其所乘坐或驾驶的各类车辆),被制止且未造成伤害的;
(五)观众出现较大混乱,观众之间在较大范围发生冲突或相互掷物攻击,但被制止且未造成重要伤害的;
(六)场内发生打架、群殴事件,球队制止不力,比赛中断或取消的;
(七)工作人员干扰比赛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引起参赛运动队或俱乐部强烈不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赛区出现上述违纪情况之一的,对于第一次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核减球队积分一至五分。对于第二次及以上发生违规,处罚加倍, 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或进行无观众比赛,收回奖项,上报学生处和校团委将其列入第二课堂黑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取消球队比赛资格的处罚。
由组委会委派的工作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且人员伤亡或比赛中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一)赛区(体育馆、体育场、车辆)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如火灾、踩踏、群殴、倒塌等),赛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观众大规模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等杂物,使比赛多次中断或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严重伤害的;
(三)大量观众强行进入赛场, 使比赛中断且难于继续进行的;
(四)大量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含其所乘坐或驾驶的各类车辆), 未能有效制止, 或造成伤害的。
出现上述违纪情况之一的,给予观众所属运动队通报批评、取消主场资格,收回奖项。视情节给予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或进行无观众比赛,上报学生处和校团委将其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再次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球队,取消篮球赛事注册或报名资格三年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其他赛场秩序和安全
未被列入的其他扰乱或破坏赛区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或事件, 将参照前述条款予以处罚。出于安全的考虑,纪律部门保留进行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的权利。
第七节 校队人员违规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队人员违规
(一)运动员及工作人员代表南阳理工学院 (以下简称“校队”)参加校内外比赛和活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校队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除按照赛事主办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和追加处罚,或按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二)在参加校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体育教学部给予处罚的运动员及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体育课教学、校内竞赛和篮球俱乐部活动、公益推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将视违规、违纪情况,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转会和比赛资格。
(三)运动员须按时参加校队集训、比赛。运动员不按时参加校队集训、比赛的,或学院或运动队阻止运动员参加校队集训、比赛的,经校队教练员确认 (由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并得到校队教练员确认的除外),给予该运动员在校队相应的集训、比赛年度,不得代表运动队参加校内任何比赛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禁止该员在校期间参加任何比赛;对所在运动队给予通报批评、不给予出具申请转会批准、禁止引进外援等处罚。
(四)凡在校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而被校队给予离队处罚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追加处罚。
第八节 技术官员违规和处罚
第五十条 无故不参加工作等违规、违规行为
(一)不服从体育教学部和赛事组委会裁判组(以下简称“裁判组”)管理和指导,无故不参加已安排的篮球比赛裁判任务、不参加裁判培训班、不按时到赛场报到者;
(二)不服从所在学院管理和指导,被所在学院上报申请处罚者;
(三)在赛场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与参赛运动队领队、教练、运动员、其他技术官员、工作人员和观众发生争吵、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
(五)未经体育教学部和赛事组委会裁判组或所在学院批准,外出执裁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在赛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场纪律的,抽烟、酗酒者;
(七)违反比赛有关制度和规定者,如多报第二课堂志愿时者。
经纪律部门检查核实,第一次给予内部警告或内部停赛处罚,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参加比赛工作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降低校内技术等级称号直至在校期间不再录用。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一)警告:经裁判组或有关赛事主管单位认定有无问题, 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警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劝勉谈话方式。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判组或有关赛事主管单位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六个月至二年:经裁判组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校内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体育教学部和纪律部门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校期间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体育教学部或学生处自律委员会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对体育教学部注册裁判员的处罚,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公布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 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
(一)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明显错误,经纠正未对比赛结果造成影响者,对记录台违纪者给予警告、停止赛场工作资格一至三轮的处罚。
(二)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或明显的倾向性错误, 对比赛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影响比赛胜负的,对记录台违纪者给予停止赛场工作资格三至五轮的处罚。
(三)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或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因各种原因未能纠正,影响了比赛胜负的,对违纪记录台人员给予停止赛场工作六个月至两年的处罚。特殊情况将采取重赛等处理办法。
第九节 其他违规
第五十三条 注册违规及处罚
注册学院如违反赛事有关规定,提供运动员的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等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阴阳合同、瞒报变更注册申请等,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违规注册学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直至限制转会和引进外学院运动员的处罚。责令违规运动员更正信息,给予停赛1次或1年注册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三年内禁止以任何身份参与体育教学部主办的各类篮球赛事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考试及认证违规
在体育教学部举行的裁判员等各项认证、培训、晋级等考试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 给予警告、取消违纪违规者本次考试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至三年参加认证考试资格、降低技术等级的处罚。如发现所在学院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除了处罚违规者个人外,还将对相关责任学院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学院比赛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五十五条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组成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按照 体育教学部相关规定组成,并按照本规定依规及时处理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专项组
根据体育教学部领导研究确定需要成立专项组的事项,则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不执行纪律部门的处罚决定,将加重处罚 (正常申诉除外)。违反或者不执行决定或裁决,给予违规者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暂停参赛、取消注册资格等;
(二)中国篮协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 (如仲裁规定),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处罚和申诉
纪律部门根据自身制定的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被处罚者有权依据赛事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取消评奖和收回奖项
纪律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取消本次比赛的评奖活动的参与资格。违规、违纪影响恶劣者,收回之前的奖励称号、奖杯和奖品。
第六十条 未列明行为
本规定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部门有权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部门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解释及修正
本规定由体育教学部第三教研室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实施后,纪律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中国篮协或我校新规定对本规定进行必要修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