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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

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政审、早发展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两课教师、学生政治辅导员和教学、科研等一线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是学院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班会、政治学习、系级业余党校等形式,及时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和激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申请入党。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标准是: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工作勤恳踏实,成绩突出,愿意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威信较高。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全面考察,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标准研究确定。

第九条  要做好培养教育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一)各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培养教育,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

(二)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青年骨干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总支(支部)负责人、支委委员、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三)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思想、学习情况,每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南阳理工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一条 坚持学院党校和系院业余党校两级党校培训制度。系院业余党校主要针对入学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和激励新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院党校主要针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

没有经过学院党校培训或经过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根据本人表现,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负责性的考察政审报告。

(三)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填报本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系院党总支初审。

(二)系院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系院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并负责填写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报学院党委审批。

(四)年度发展计划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公示后将拟发展对象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

(一)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各党支部需报送上一级党组织预审发展对象的材料有8项,即:入党申请书、南阳理工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内含优秀团员推荐表)、思想汇报、函(外)调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考察政审报告、党校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学习成绩及奖惩登记表等。

第十七条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公布公示的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和公示期限。

(二)系院党总支及学院党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三)公示须进行两次,即系院党总支和学院党委组织部,没有进行公示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上一级党组织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逐栏目按要求填写好《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简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须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生活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并对其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党员超过支部全体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且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学院党委审批。

(二)系院党总支经学院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三)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然后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四)学院党委授予党总支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五)学院党委在授予审批权之前,应加强调研,严格把关,并对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总支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党员发展票决制。审批两人以上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向支部下发《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作好思想工作。党委或经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总支对支部上报接收的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审批完毕,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是新党员向党表示承担党员责任、履行党员义务的决心的仪式,也是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教育的一种庄重的形式。各系院党组织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七条  发展前学习期间有超过二门次(表现优秀的主要学生干部可放宽到三门次,主要学生干部指院学生会各部部长以上、系学生会主席及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干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凡有违纪行为受到过学院处分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好党员的组织档案材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材料的转移衔接工作,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党员组织档案遗失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让其参加党的生活,进行实际工作锻炼,通过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一次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完毕,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下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支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或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不深刻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内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等材料一并存入本人人事或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预备党员入学、老生预备党员毕业或教工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做好组织关系或有关证明鉴定材料的转接工作,保持高中与高校、专科与本科、本科与研究生、高校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十八条  要严肃党员发展工作纪律,凡不符合入党程序上报、入党所需材料不全、各项材料填写不认真、不规范者,予以暂缓发展或不发展;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不坚持程序、不坚持原则,不坚持标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取消已审批过党员的党员资格外,并视问题的情节、性质对有关党总支、党支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学院党委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南阳理工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