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我校学生运动代表队的运动竞赛水平,发挥运动竞赛的示范带动作用,活跃校园体育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积极进取、勇于拼搏的竞争意识,更好地宣传学校,展示我校大学生的良好运动精神面貌,依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组队原则
(一)各运动项目代表队从我校全日制统招生中选拔运动员组成(从各运动项目俱乐部会员中优先选拔)。运动项目代表队包括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类、健美操、棋牌类等运动项目代表队。
(二)各运动项目代表队教练员由体育教学部选聘或竞聘上岗,聘期一年(根据运动竞赛成绩可以延聘)。
二、日常训练管理
(三)学生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入选各项目集训队的学生运动员,按照正常的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运动队坚持常年训练,每周应至少训练2次,每次2学时。
(五)运动队在集训期间享受学校的伙食(训练)补助。集训和比赛期间,运动员15元/每人每天,教练员25元/每人每天;寒、暑假集训期间,运动员30元/每人每天,教练员50元/每人每天。原则上,集训时间30天。
(六)学校负责为学生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体育教学部应及时将各运动队的学生运动员名单通知运动员所在学院。
(八)教练员在运动队集训和比赛期间,应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无特殊情况,教练员不得脱离队伍。比赛结束后,教练员应及时将集训期的运动队训练计划、训练日志、运动员训练考勤记录以及运动队(运动员)参赛成绩单等报送体育教学部,并配合体育教学部做好赛后总结工作。
(九)如果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相冲突,体育教学部出具参赛证明,由学生运动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三、奖励办法
(十)奖励范围。对在学校批准参加的国家级、省级体育比赛中取得前八名的学生运动员和教练员予以奖励。
(十一)奖励类别
奖励类别分为单项比赛奖和集体项目比赛奖。
(十二)奖励办法
1.单项奖(田径项目):参加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按600元/分标准给予奖励;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按100元/分标准给予奖励。
2.集体奖(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原则上,参加国家级集体比赛项目获得前八名,分别对每位主力队员奖励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八名的,分别对主力队员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各级奖励需按照参加比赛队伍数量确定奖励名次,如6支队伍以下的奖励前三名;7—10支队伍的奖励前四名;11—15支队伍的奖励前六名;16支队伍以上奖励前八名)。各级比赛的替补队员均按照主力队员奖金的80%发放(主力队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队人数的70%)。
3.其他项目奖(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健美操、棋类项目等):团体赛和单项比赛则均按照集体奖中的主力队员标准发放。
4.教练员(含领队)奖励:教练员(领队)带队获得名次,单项项目按照运动员获得的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集体项目按照每位运动员获得的平均奖励金额的2倍予以奖励。
体育教学部
2016年5月16日